专业律师解析:游戏公司如何更好地保护源代码?

文/ 龙之心 2019-08-13 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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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抄袭老东家源代码获刑2年以上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原告北京麒麟合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科技)主要从事提供海外移动互联网服务方面业务,其公司核心技术以及商业模式均应用在海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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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礼强、钱振鹏、李娴、裴智松4名被告人曾受雇于麒麟科技,在职期间,4名被告人事先合谋,利用工作时掌握的产品源代码、商业运营资料等商业秘密,研发与公司类似的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产品营利,并在离职前将资料带走。

2016年10月26日,4名被告人筹备设立上海厚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乘公司),公司营利性业务为手机安卓系统清理软件,这些软件基本功能相同,涉嫌源代码抄袭。

2019年5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黄礼强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礼强有期徒刑2年4个月15天,并处罚金24万元;对钱振鹏、李娴、裴智松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15日,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4名被告人以及厚乘公司违法所得680059.29元,予以没收。同时,麒麟科技保留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

员工泄露、出售、使用公司源代码属于犯罪

一般来说,员工为完成公司任务所完成的源代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因此,员工在离职时员工无权带走、泄露、出售源代码,否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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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离职程序员带走《征途》网游源代码出售获利13万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6年3月,王某某进入上海征途网络公司,担任研发中心开发部程序员一职,负责征途网络游戏部分源代码的研发工作。3个月后,王某某离开征途公司,还私自复制了服务端源代码、客户端源代码及辅助文档,这是征途公司具有独立著作权的征途游戏的程序。2007年3月王某某,向两名买家出售了上述代码。同月15日、30日,王某某又将上述服务端源代码等分别以7万元和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他人。与此同时,征途公司发现了征途游戏源代码被秘密复制外泄的情况,并立即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计算机软件并予以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付费购买/免费下载源代码牟利同样属于犯罪

特别强调的是,明知他人是非法获得源代码而付费购买、免费下载源代码,并以此进行牟利的同样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1:

付费购买源代码架设私服,五被告被判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暴雪娱乐国际公司授权,并经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运营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熊猫人之谜》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池×、池×1、胡×、李×、吕×等人,在浙江省台州市东港大厦浙江拓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内,利用从境外获取的服务器端程序及相关的客户端程序、登陆器软件等,架设《魔兽世界》私服,并以收会员费、贩卖虚拟物品等形式进行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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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五被告人被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

案例2:

免费下载游戏软件源代码搭设私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12年6月21日,上海易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计算机游戏软件《勇者之塔》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后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推广、运营该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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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初,嫌疑人李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网上下载该游戏的源代码,并租用服务器,非法运营名为“极品勇者之塔”的私服网站,通过游戏玩家向被告人李某控制的彩8平台、利保卡平台账户充值而获利,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4万余元。同年2月24日起,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李某非法运行“极品勇者之塔”私服游戏,仍帮助其非法维护运营私服游戏。

最终,被告人李某、杨某被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投资人明知盗窃源代码进行合作涉嫌犯罪

投资人明知是盗窃的源代码仍进行合作的,可能涉嫌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案例:

投资人出资支持离职员工利用前东家源代码生产同类产品被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06年6月前后,周利勇、顾超峰与英迈克公司员工颜东红、褚立(四人均已判刑)商定自行成立公司,用英迈克公司的技术生产伺服电机及控制器。为此,顾超峰绘制了伺服电机电路图,褚立绘制了伺服电机机械图,颜东红、周利勇、顾超峰窃取了公司伺服电机控制系统的源代码等技术资料。后周、颜、褚以不同理由离开英迈克公司。 

2007年2月,被告人吴某知颜、周等人以窃得的英迈克公司源代码生产同类产品,仍与上述人员签订协议,以出资50万元入股,获得广数公司15%的股权,并参与产品生产及销售。

最终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源代码保护的实务建议与反思

游戏行业源代码的泄露非常严重,导致私服、外挂、抄袭严重泛滥,这是也是由于游戏公司未规划保密制度导致的,因此游戏公司在内部应制定相应保密制度,防止源代码泄露。

1、游戏公司应对其游戏软、硬件等核心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限制接触人员,防止单个员工掌握全部游戏代码;

2、设立源代码风控制度,规定所有接触游戏代码的人员必须登记、签字确认;在游戏源代码中埋伏特殊、错误或无效的代码或标记,以便举证;

3、与接触源代码、游戏核心设计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根据情况增减保密内容;

4、对于游戏核心人员应签订完善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不超过两年的合理竞业禁止期限,避免核心员工加入其他竞争游戏公司而造成对本公司游戏产品的重大冲击和破坏。

5、对离职核心员工的去向进行必要监测,以便在游戏公测期而非上市期能够尽快发现、遏制侵权行为。

6、对于已经发生的代码泄露或员工私自截留代码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维权手段。采取法律手段不仅能够挽回公司损失,还能通过维权对公司现有员工进行教育警示。

Alex Matveev
2022-06-06 16:27:13
不合规
审核中
@苏某某: 她在音乐方面的喜好,以及对天文的兴趣,也源于这部动画的影响。一直很喜欢爵士乐的她突然开始想
乐方面的喜好,以及对天文的兴趣,也源于这部动画的影响。一直很喜欢爵士乐的她突然开始想,没有系统了解过此类音乐的她怎么会喜欢上 呢?后来听完《美少女战士》原声带后才发现,“原来我在那么小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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