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下午。在北京中关村爱喜咖啡,口袋巴士与游戏葡萄联合举办了第二期面向游戏行业高管的封闭讨论沙龙。本期的讨论主题为“手游IP对于产品的影响。”来自于盛大、胡莱、蓝港、西山居等多家企业的一线人员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以下为讨论实录。
主持人介绍
今天我们会议讨论议题分两方面:1. 手游产品如何围绕IP去进行营销2. 版权问题的法律实务。
根据IP改编游戏不是个新鲜的事,国内单机时代改编游戏以武侠题材为主,比如《神雕侠侣》、《金庸群侠传》是当时比较主流的单机改编游戏。
到了网络时代,打擦边球的事情从端游开始,页游时代愈演愈烈。
到了手游时代,让厂商花大价钱去买IP,更不现实。
交互式娱乐强调的是代入感,厂商看中的也正是IP这种代入感,它对于玩家对游戏世界观的接受和营销上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它的矛盾点在于,第一,IP对于产品的帮助不是一个决定性的东西,IP版权的获取成本与利润可能不成比例,它对产品的帮助仅限于前期的导量,中后期对于网游产品的帮助其实很小。(对IP五大类型的深度解析可在微信公众平台回复数字”38“看游戏葡萄上周专题《游戏IP分类大盘点》。)
第一类动漫IP,像梦想海贼王,设置多个付费点,让玩家进行高频次小额付费。它面对的就是屌丝用户,这部分低收入用户付费能力低。
第二类,武侠IP与仙侠IP,这类IP,改编起来操作性就比较强。
第三类,历史IP,以四大名著特别是《三国演义》为主,没有版权,获取成本低。中国用户对于三国题材的接受程度可以说是无穷无尽的,只要你的游戏没有明显瑕疵,拿到市场上应该是保本没有问题。但改编起来,产品的操纵性较差。
第四类,影视IP,小白用户接受度高,前期导量容易。
第五类,经典游戏IP。
在这五类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IP,比如音乐类节目,今年九城获取的中国好声音IP。这类IP的时效性比较强。中国好声音可能就是三个月比较火。类似的还有还有网络文学、奇幻文学等。奇幻文学的代表有完美世界依托于《九州幻想》杂志中多部小说开发的《九州世界》。(对网络文学IP的分析可在微信公众账号“游戏葡萄”上回复数字“35”或“起点”查看游戏葡萄文章《金庸之后,起点大神如何玩手游》)
律师讲解典型版权案例
IP,在法律上指的是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等,今天讲的主要是版权。
在中国,版权与著作权是一个概念,与此相关的著名案件有3个:
1. 《传奇》与《传奇世界》的案件
韩国公司Actoz持有《传奇》系列的版权,而盛大的产品是《传奇世界》。韩方的主张是其角色、道具、技能、操作方法、设置、怪物、NPC被侵权。另外盛大将《传奇73区的用户升级转入《传奇世界》,韩方就此认为盛大不正当竞争。盛大的主张是:游戏是一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要通过比对源代码的方式,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当时法院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定,最终双方和解,盛大收购了Actoz。
2. 《泡泡堂》与《QQ堂》的案件
当时泡泡堂认为QQ堂有37处画面、登录、人物设定是侵权的,而案件最终结果是腾讯抗辩成功。
这里向大家介绍版权侵权判定规则:相似+接触。当原著方的作品先发表出来,法院就认为侵权方可以接触到,如果在这个前提下构成实质性相似,就构成了侵权。
而在泡泡堂和QQ堂这个案子里,原告保存的证据是2005年的,而QQ堂是2004年出来的,没有证据证明QQ堂可以接触到原作。就算泡泡堂发布在先,在2003年时它是不是后来的这个样子,是没法证明的。
另外,法院认为QQ堂有很大的变化,整体美术作品不构成相似。法律中有个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创意是不受保护的,只有表现出来,才受到保护。最终这个案子腾讯抗辩成功。
3. 《大掌门》案件
大掌门用了金庸武侠小说里面人物武功名称、故事情节,人物介绍、人物之间的关系和影响忠实原著。就此法律界做了两个判断,第一,著作权侵权;第二,构成不正当竞争。现在,游戏的版权诉讼,除了明确的美术作品上的侵权,一般都会归到不正当竞争。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法院主要考虑原则性条款:任何的市场竞争中的商家要诚实、信用、不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在这个条款之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
同样是金庸版权纠纷,另一款卡牌游戏在得到消息之后做了大量人物名称的变化,黄蓉改成黄容,另外这款游戏的情节是穿越式的,和金庸原著差距比较大,即便如此,仍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以人物关系为例,单个人物名字拿出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但是当一堆名字堆到一起,就是会让用户想到金庸原著,是有来源的。于是畅游和完美开始维权,后来双方和解。
另外,大家可以关注一下这个案例:某桌游签了《风声》小说的版权,但人物形象却用了电影中的形象,于是被华谊告了:首先是著作权侵权,其次是不正当竞争。这是2012年的案件,现在还没有一个结果,不过就法律界讨论,就算版权逮不住,不正当竞争也可以告倒被告方。
这里,介绍一下被告方做抗辩的几种思路:
1,主张不相似:现在很少有低级复制,基本都是高级复制,这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典型案例就是郭敬明和庄羽的案子:整部作品不可能构成相似,但大家挑了很多细节,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认定郭敬明侵权成立,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判例。
2,表达的唯一性,即通用方式:意思是我只能这么做,超不出这个范围。QQ堂案子就是这样。在德国有个横版沙罗曼蛇游戏的案子,这种游戏很简单,飞行物轨迹、效果基本不能出一个圈,而这时候,法院就会认为这个圈是通用的,不构成侵权。
3,来源于第三方。如果原告也同样来源于第三方,则其作品不构成原创性,无权主张侵权。
嘉宾讨论环节
A:盛大的版权主要有几块,一块是靠以前积累下来的游戏IP。最近我们刚在91上测试了冠军足球经理的手游版。
另一款是盛大文学的版权,这里面不太有名的作者,盛大是把所有版权都拿到了,比较有名的作者,就要看具体是谁了,电影发行权、游戏改编权,这些有一部分在盛大手里,一部分在作家手里。
B:2011年,因为版权的问题,我们有款西游记的游戏被告了,但以胜诉为终。起因是六小龄童告我们的美术宣传画用了他的形象,而这个人物是原著中的人物不是六小龄童自己创造的人物,所以最后我们胜诉。
最近我们拿了《甄嬛传》的版权,IP的投入与回报具体数字不方便说,但我们认为是值得的。之后有两点很重要:
1. 前期影响《甄嬛传》的受众,无论是小说还是影视剧
2. 在游戏玩法跟内容上要能持续吸引玩家
C:我们公司做的全都是游戏IP。一开始时候是胡莱三国(我们自己的社交游戏转的手游),傲视天地手机版,现在是神曲,中间还有个将军。
我的体会是,游戏类IP很有价值,但一定要快。胡莱三国成功运气因素很大,早期被腾讯开放平台扶起来。
后来拿了傲视天地,问题是appstore里的雄霸天地就是傲视的复刻版,那个把appstore用户洗了很久了,而且画面上升一个档次,而且手游版我们落后PC版本1年半的时间,用户不会去手机上玩老版本。
将军在PC上是个小有名气的页游,手机版成绩也不错,当年ipad全年收入榜第8。这款游戏是我们当页游在腾讯平台上比较火的时候就推出了手游版,比较快。
神曲是我们很看好的一个产品。现在推广成本高了,游戏后续收费能力更显得非常重要。而神曲是公认的收费能力超强的游戏,后期很持久。不过,IP的作用有多少?我们观察神曲手游的用户和PC用户重合度很低。我们到页游的地方推广,投广告、论坛、引进PC神曲公会,但最后真正的付费用户来自神曲页游的很少,他们已经花了太多钱,不会转移,如果不能做到和PC版同步,很难洗到PC用户。
对于拿现有的游戏IP,我觉得很多时候不是看IP的作用,重要的是游戏已经经过验证。
D:目前手游里,仙侠是很难做的题材。我看了一个广告平台的数据,用户获取成本最低的游戏是MT 和COC,最贵的是一款仙侠游戏,转化率能差10倍。
E:我理解,好的游戏IP,首先大众辨识度要高:包括名称辨识度和形象辨识度。从大公司角度来说,更考虑IP本身的品牌价值。另外,IP要有一定的吸金能力,例如十万个冷笑话和甄嬛传怎么改编,我就没有想通。
F:版权这个问题,我和影视圈朋友交流过,有类似的问题:一开始就是名作、名导演,风险很大,因为成本太高,赚钱不一定多。
想保本就做惊悚片,成本低,又有固定的人群来看,不过挣不了大钱。
后来失恋33天大获成功之后,大家发现内容为王,有些版权成本低,以小博大。
向律师提问环节
提问:如果用影视类IP,我可以特定去买某一版电影或者电视剧的人物形象么?
律师:如果要用到影视剧中的形象、台词,演员的形象不属于演员,要和电视剧著作权人去谈,但只和电视剧著作权人谈还不够,因为电视剧是改编作品,还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但主题曲是可以单独买的,因为美术作品和音乐作品可以产生单独的著作权。有些擦边球的做法,是找个人重新描着影视剧里演员的样子画一个妆。
提问:如何判断美术上的侵权?
律师:法律上用到“实质性相似”的概念,包括绘画技法、方式等等,这个需要个案分析。
提问:游戏玩法有侵权之说么?例如有很多仿传奇的页游。
律师:玩法不算在版权保护里。在国外,玩法可以申请为方法专利,但是也比较难。知识产权法就是在大众传播和权利人权益之间找平衡点,不允许垄断,也不允许滥用。
提问:如果在苹果上发现对我们侵权的作品,怎么和苹果交涉?
律师:苹果这两年态度好很多。如果你拿到法院判决书,要苹果下架,他一定要下。如果是要经过复杂比对才能判断是否侵权,那我建议先不要找苹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