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说「法」系列文章将搜集当期游戏行业的相关资讯,并以法律角度进行盘点和解读。
01 广州一公司盗用版号运营游戏,
海南X海、广州赫X拉连带赔偿
7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则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内容,广州X纵起诉广州X游网络、海南X海网络、广州赫X拉等五家公司,称五被告共同运营的《太XXX录》在华为应用商城中套用《幻XX锋》游戏版号上架传播,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自身受到了损失,而且持续侵权未停止主观恶意大,因此诉讼索赔100万元。
海南X海网络在诉讼中辩称,其将《太XXX录》游戏授权给了X游网络关联方,但不包括华为渠道,X游网络擅自将案涉游戏上架华为应用商城的行为未经过海南X海网络同意,系严重违约行为,因此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广州赫X拉公司认为其仅为《太XXX录》的著作权人,负责游戏的研发、更新、维护等支持工作,没有套用版号运营游戏的需求,其与分包运营方广州X游网络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公司只将游戏独家授权给海南X海网络运营、宣传和推广,其本身并没有运营权,不可能实施侵犯原告权益的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冒用版号上架推广游戏行为,广州赫X拉公司、海南X海主观上有过错,与广州X游公司行为实系分工合作、共同经营,已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判定游戏开发商广州赫X拉公司、总代理海南X海网络与分包运营方广州X游网络三方承担连带承担赔偿65万元。
诺诚评论:
近年来,套版号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频发,《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版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因此,行政责任风险已无需在此赘述。但作为权利游戏运营者、版号所有人,对于自身版号被套用,导致无法上线相关渠道的行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在套版号的民事责任风险中,我们主要关注以下问题:
一、冒用版号是否构成著作权/注册商标权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广州X游公司在华为平台上架的《幻XX锋》游戏实为《太XXX录》,二者主要差异仅为游戏版号、著作权信息等,可见X游公司系将《太XXX录》安装包作相应修改后上架,该游戏与广州X纵公司的权利游戏《幻XX锋》虽名称相同,但游戏内容、计算机软件程序均不相同,因此并不存在侵害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如果套用版号的游戏并非侵权人的自有游戏,而是抄袭权利游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抄袭源代码、游戏地图、画面、人物、虚拟道具等具体素材,则存在侵犯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同时,如果侵权游戏使用了权利游戏相同的名称、图标标识,且权利游戏已注册商标的,也存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
二、冒用版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冒用他人依法获得审批的游戏出版物号上线自有游戏,虽然不构成对权利人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但该行为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版号无法单独识别权利来源,难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但冒用版号上架游戏会导致权利人无法在相同渠道上线运营自身游戏,对在其他渠道上线运营游戏也会产生实质性影响,造成游戏用户的流失和商业机会的丧失,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果认定侵权/不正当竞争,由哪方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游戏运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多方开发和联运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究竟哪方主体需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表层来看,游戏著作权人、运营单位是比较直接的“责任主体”,也是原告权利方在起诉时可以直接获悉的侵权对象,从游戏公示界面、游戏用户服务协议或隐私政策、游戏充值收款方等渠道可以确认。
本案中,虽然赫X拉公司、海南X海公司均抗辩并非华为渠道实际运营主体,对冒用版号上架行为并不知情,但法院认为两公司分别作为开发者、总代理,可根据相关协议取得游戏分成款或开发费用,从广州X游公司的侵权获利中取得分成,对冒用版号上架推广游戏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广州X游公司系分工合作、共同经营,已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虽然涉及到运营主体分工和联合运营合作协议的内部约定,权利方通常也难以全面掌握全部侵权主体的信息,如果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例如渠道上架申请的授权、权属信息等手续材料、流水信息等,可以证明多名主体均实际参与侵权游戏运营和获利分成的,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主体,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买量投放造假?新浪财经因无法举证诉请被驳回
新浪旗下的“新浪新闻”手机软件,曾委托喀什百思公司旗下“大圣游戏平台”进行推广,后续新浪财经公司认为推广数据疑似作弊,要求立即停止投放,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1249719元推广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及维权合理费用。
诉讼中,新浪财经公司申请对流量作弊进行鉴定,也就是对合作期间产生的用户下载、安装、激活、使用软件的日志数据,采用国标或相应广告行业标准进行真实性鉴定,但鉴定中心最终明确表示因不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双方约定的标准无法鉴定,因此新浪财经公司最终败诉。
诺诚评论:
流量造假现象一直是广告主的痛点,无效、虚假的点击、下载流量往往也要付出高昂的推广成本,却无法获得对等收益。常见的作弊方法包括利用机刷、“人肉”创造虚假流程、流量劫持、利用伪装展示不同内容等,而反作弊更多时候使用的是技术方法,来识别数据不合理性,但往往单方识别效果也是差强人意,只能作为营销效果不佳的证明,难以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流量作弊的证据,原因在于作为证据提交的数据真实性往往无法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目前业内也未对“流量作弊”有统一衡量标准可供鉴定。本案中,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也明确由于缺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双方约定的标准而无法完成鉴定。
我们建议游戏厂商在投放广告时,需要注意:
1.在投放推广协议中明确约定结算数据依据
投放协议中应当事先约定在数据核对产生差异时,以哪一方数据为准,避免因数据真实性难以认定而产生僵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院在对数据真实性认定时,确认将“以某方提供数据为准”约定条款作为参考的案例。
2.依靠第三方工具对作弊流量进行分辨
除了依靠自身技术手段外,公司应当利用第三方工具如广告监测平台对流量进行实时监控和作弊判断,及时排查虚假数据并与投放方沟通留证,避免因为发现数据作弊滞后导致难以否认和追责。故在投放协议中,也建议明确广告主有权利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服务,如有认定存在作弊行为而投放方没有提供合理解释说明的,视为无效数据从而无需结算。
3.设置流量作弊的高额违约责任条款
在推广协议中约定流量作弊的高额违约责任,一方面可以对广告代理商、投放方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在发现作弊行为后减少广告主的损失。同时,广告主也需要及时采取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和刑事报案途径维权。
03 印尼出海新规:7月20日前必须完成PSE注册
印尼早前要求电子系统运营商的互联网企业进行PSE注册,但只是对公共电子系统运营商予以强制性要求,对私营系统运营商则采取自愿的方式,并非强制性注册。
但最近,MOCI发布的《2022年第3号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长关于私营电子系统运营商注册生效日期的通函》明确要求,在印尼开展业务的符合要求的私营系统电子运营商在2022年7月20日前进行PSE注册,否则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印尼官方提醒Google、Facebook 和 Twitter 等全球电子系统组织者(ESO)在2022年7月20日之前进行PSE注册。目前,国内游戏公司在印尼发布的Mobile Legends 和 PUBG Mobile游戏也正在进行PSE注册。
诺诚评论:
此次印尼重点监管的对象则是私人电子系统运营商。根据《2020年第5号关于私营电子系统运营商的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国ESO和印尼国内私人ESO均需通过在线单次提交 (OSS) 系统进行PSE注册。
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注册地在印尼领土外的私人ESO需向MOCI注册取得PSE证书:
a) 在印度尼西亚境内提供服务。
b) 在印度尼西亚进行商业活动。
c) 在印度尼西亚境内使用和/或提供的电子系统。
而私人电子系统组织者(private ESOs)包括:
a) 由部长或机构依法监管的 ESO。
b) 通过互联网拥有在线门户、站点或应用程序的 ESO:
提供、管理和/或经营商品和/或服务的提供和/或贸易(如电商平台Tokopedia);
提供、管理和/或运营金融交易服务(如银行app);
通过数据网络,通过从门户/站点下载或通过电子邮件交付,或通过另一个应用程序向用户设备交付付费数字材料或内容(如流媒体平台Netflix);
以数字平台、网络和社交媒体服务的形式以短信、语音电话、视频电话、电子邮件和在线聊天的形式提供、管理和/或运营通信服务(如社交平台WhatsApp);
管理搜索引擎,以文本、声音、图片、动画、音乐、视频、电影和游戏或任何和/或所有这些形式的组合提供电子信息(如google之类的搜索引擎);
为服务于社会的电子交易的业务活动处理个人数据。
印尼MOCI官方强调,如果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按规定进行注册的,将实施阻止访问的行政处罚。如已注册的私人ESO未能及时报告变更内容或者未正确提供注册信息的,将处以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如私人ESO无视书面警告的,将暂时中止电子系统运营;如在暂时中止后7日内未进行确认的,最严重将采取阻止电子系统的访问并吊销PSE证书。
因此,无论是在印尼国内注册并提供服务的私人ESO还是在印尼境外注册但在印尼提供服务的私人ESO,应立即审查是否需要在印尼注册PSE。如属于强制注册的范围内,私人ESO应在2022年7月20日前进行注册,以免公司上架运营的APP或网站被禁止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