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口袋妖怪:复刻》中的宝可梦角色、游戏主人公、地图等核心元素与宝可梦公司游戏相应的元素一一对应且相似,游戏元素组合所形成的多个要素系统高度相似甚至完全一致,且多项数值体系设计相同,故《口袋妖怪:复刻》与宝可梦公司游戏的具体故事性表达构成实质性近似,《口袋妖怪:复刻》侵犯了宝可梦公司游戏的著作权。
另外,法院亦认定《口袋妖怪:复刻》的运营、宣传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八条第一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综上判决:
广州麦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宝可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7亿元人民币;
并判决深圳市阿斯卡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值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方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州麦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赔偿金额中的部分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广州麦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方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就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宝可梦公司正在准备二审相关工作。
2.被告运营《口袋妖怪:复刻》游戏的侵权获利极高,据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显示,2018年该游戏年收入为8494万元;
3.被告具有多种侵权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多种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累计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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